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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求加工厂给我加工资和办社会养老保险吗?

作者:谭绍杨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08-12-12 00:00 浏览量:1106

我是市内某加工厂的门卫,今年59岁。2003年加工厂改制后现成为民营企业,我从2000年10月15日到加工厂做门卫,我的工资由进厂时的200、250、300、350元,有时候一年加一次,有时候两年加一次,但到目前为止也只有400元。也没有社会养老保险,从进厂到现在也没签定劳动合同,厂里说我只是一个看门的,没必要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要求加工厂给我加工资和买养老保险吗?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谭绍杨律师解答:第一,你所在的加工厂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要求加工厂与你补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给你两倍的工资。第二,加工厂每月给你400元工资,只要不低于你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如低于你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是违法的;第三,关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问题,依据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加工厂应为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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